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國務院有關部門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管理機構: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晨,受我司委托.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組織制訂了《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單、工程預的編制、工程結算審查、竣工決算的編制;工程實施各階段造價控制,工程造價糾紛鑒證;工程造價信息、技術經濟咨詢以及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咨詢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業務活動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凡依法設立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方可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作,并依據本辦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與委托方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協商確定,上下浮動幅度在20%范圍內。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根據不同咨詢項目的性質、內容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法計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附件一)。采用上述辦法不便計算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工日費用標準(附件二)由工程造價咨向單位與委托方另行約定。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為委托方強制指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指定沒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的機構承接業務并收取費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方簽訂咨詢服務臺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交付方式,并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
第八條 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供開展咨詢業務所必頌的工作條件和資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詢工作量增加或延長工程造價咨詢期限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與委托方協商加收費用。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規定工作內容、工作深度的,應負責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詢費。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失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按合同相應條款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涉外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與委托方參照國外有關收費辦法或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協商確定咨詢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按照行政管理職能履行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造價履行審核(查)監督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以及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凡超過或低于本辦法所規定的收費幅度收費的,屬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晨,受我司委托.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組織制訂了《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建設工程造價咨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生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是指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項目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工程概算、工程量清單、工程預的編制、工程結算審查、竣工決算的編制;工程實施各階段造價控制,工程造價糾紛鑒證;工程造價信息、技術經濟咨詢以及與工程造價業務有關的咨詢服務,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等業務活動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凡依法設立取得《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單位,方可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工作,并依據本辦法向委托方收取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
第五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由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與委托方根據工程具體情況依據本辦法規定的指導性收費標準協商確定,上下浮動幅度在20%范圍內。
第六條 工程造價咨詢收費根據不同咨詢項目的性質、內容采取差額定率分檔累進方法計算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附件一)。采用上述辦法不便計算的,可以參照本辦法規定的工日費用標準(附件二)由工程造價咨向單位與委托方另行約定。
第七條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應當遵循“公開、公正、誠實信用、公平競爭、自愿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嚴禁任何單位和部門為委托方強制指定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或指定沒有工程造價咨詢資質證書的機構承接業務并收取費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行為準則,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方簽訂咨詢服務臺同,明確服務內容、收費標準及交付方式,并嚴格按照業務規程提供質量合格的服務。
第八條 委托方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供開展咨詢業務所必頌的工作條件和資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詢工作量增加或延長工程造價咨詢期限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與委托方協商加收費用。
第九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達不到合同規定工作內容、工作深度的,應負責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咨詢費。
第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履行過程中,由委托方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失誤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按合同相應條款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涉外工程造價咨詢業務中如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可與委托方參照國外有關收費辦法或本辦法規定的收費標準,具體協商確定咨詢費用。
第十二條 各級政府有關部或者其授權、委托的單位,按照行政管理職能履行監督管理,對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建設工程造價履行審核(查)監督手續的,一律不得收費。
違反前款規定,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制定收費標準以及收取管理性費用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十三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嚴格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原則和收費標準,切實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凡超過或低于本辦法所規定的收費幅度收費的,屬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建設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07年 月 日起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自本辦法生效之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