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代理服務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關于發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舊村改造項目
公開引入合作企業代理服務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委托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代理組織的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代理服務工作,交易中心制定了《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代理服務工作規程(試行)》(見附件),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專此通知。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
2018年8月15日
附件:
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代理服務工作規程
(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廣州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舊村改造項目公開引入合作企業代理服務工作(以下簡稱舊村改造項目招商代理工作),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州市城市更新辦法配套文件的通知》《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提升城市更新水平促進節約用地的實施意見》《廣州市城市更新局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舊村合作改造類項目選擇合作企業有關事項的意見〉的通知》等規章規定,結合交易中心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交易中心接受項目發起方(即村集體經濟組織)委托從事的舊村改造項目招商代理工作,適用本規程。
第三條 交易中心在開展招商代理活動過程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舊村改造項目招商代理工作的統籌協調,以及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五區舊村改造項目招商代理工作的承接辦理,由交易中心土地交易部負責。
番禺、南沙、黃埔、花都、增城、從化六區舊村改造項目招商代理工作的承接辦理,由交易中心在相應區所設交易部負責。
第五條 交易中心接受委托代理時,應當和項目發起方簽訂委托代理協議,明確委托代理的具體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六條 交易中心接受舊村改造項目招商代理工作委托后,應當按照項目發起方的要求編制招商文件。招商文件應當包含合作企業資格、保證金金額、改造對象的基本情況、合作協議主體框架、資格審查辦法及標準等主要內容。
第七條 招商文件經項目發起方確認后,交易中心應當在交易中心網站發布招商公告、招商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安排資格審查活動場地,協助項目發起方在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的其他網站同步發布招商公告、招商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
自招商公告發出之日起至申請合作企業提交資格審查材料截止之日不得少于45日。
第八條 交易中心負責指引申請合作企業辦理交易系統用戶賬戶注冊,在報名截止時間前在交易系統提交報名申請,從網站獲取招商文件等資料,按照招商文件要求繳納保證金,提交資格審查材料。
第九條 報名結束后,交易中心應當按照招商文件的要求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并組織資格審查活動。
資格審查結束后,交易中心應當即日將資格審查報告提交項目發起方,并做好歸檔。
第十條 交易中心根據項目發起方的要求見證項目發起方投票表決確定合作企業全過程,并保存見證記錄。
第十一條 表決結果經項目發起方確定后,交易中心應當在交易中心網站公示表決結果,協助項目發起方在相關政策法規要求的其他網站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日。
第十二條 公示期滿后,交易中心應當通知合作企業支付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收費標準參照代理采購服務類項目。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收到公共資源交易服務費后,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向合作企業發放成交通知書。
第十四條 交易中心應當協助項目發起方處理質疑事宜和協助項目監管部門處理投訴事宜。
第十五條 各區舊村改造招商指導意見、指引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